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金佳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金佳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7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20年12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财产保全费4620元,合计11565元,由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555元,被告苏州金佳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1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32×××81)。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