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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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8584元的财产或存款;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担保人武开勤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