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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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109915元、施救费6000元(包括吊车费3000元和拖车费3000元)、鉴定费7000元,共计人民币1229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计137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