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罚金裁定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黔2627执204号之三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085e9858e677dd80311d840df@wx.tenpay.com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2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

币1026.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吴鹏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周丽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吴鹏联系电话:18008559388

裁判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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