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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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偿付借款本金98595.01元,截止2019年12月25日的期内利息8725.21元、本金罚息1173.20元、复利607.73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8595.01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偿付顺序为先本金,再利息; 二、若被告***不履行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发动机号为FA38237的福特牌小型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45元,由被告***负担。其中财产保全申请费1045元,原告已经向本院缴纳,被告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