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举证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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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2021)辽0602民初316号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举证时限通知书 (2021)辽0602民初316号 白宗鑫: 王玉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决定立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指定你的举证期限为15日。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你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其法律后果自负。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为确保你的权利得到法律保护,请严格遵守以上规定。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1年三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