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交纳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的物业服务费762元、公共路灯费44元,合计806元; 二、驳回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 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光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元,被告***负担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