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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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阆中市百姓通讯器材经营部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滨海县东坎镇兴旺通信设备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人民币1968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滨海县东坎镇兴旺通信设备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