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保得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保得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支付代收款78511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扬州保得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第一判项中的63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775元,被告扬州保得利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承担109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