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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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204执472号

黄超、侯超超、杨凯:

申请执行人黄超与被执行人侯超超、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超于2021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侯超超、杨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返还申请执行人黄超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088.66元;二、被执行人侯超超承担案件受理费244元;三、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382.66元。被执行人侯超超于2021年5月6日履行了7382.66元,申请执行人黄超已领取7332.66元,剩余50元已转缴本案执行费,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侯超超、杨凯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472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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