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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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朝阳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720691-011-2013000306《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截止2019年10月9日(不含当日)借款本金175671.67元和利息(含罚息)14656.60元,合计人民币190328.27元;并偿付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始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上述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对被告***所抵押登记的(朝阳市和平街四段195号202C4单元901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被告朝阳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被告***的债务在《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朝阳通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