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22执57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殷超与被执行人唐建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湘112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建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殷超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建友偿还借款1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核算,被执行人唐建友已将9000元借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殷超。

本院认为,(2018)湘112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殷超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东安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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