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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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22执57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殷超与被执行人唐建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湘112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建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殷超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建友偿还借款1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核算,被执行人唐建友已将9000元借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殷超。 本院认为,(2018)湘112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殷超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东安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