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朝阳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借款本金205,947.17元并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对朝阳县房预字第20140900141号上登记的抵押房屋即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朝阳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后尚未清偿的案涉借款本息在保证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费2,4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