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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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朝阳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被告***、***、朝阳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10720691-2012-20140240267);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截止至2019年11月29日的借款本金204619.73元和利息(含罚息)2473.21元,合计人民币207092.94元,并偿付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按第一项借款合同中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含罚息)。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对抵押房屋(朝阳市朝阳县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朝阳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朝阳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