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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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 江西驰宸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德信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德信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借款本金280万元; 二、被告江西省德信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280万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江西驰宸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省德信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驰宸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德信服装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省德信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驰宸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