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 云南佰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云南成百力经贸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龙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成百力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借款本金37013817.4元; 二、被告云南成百力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支付截至2018年3月20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9034136.63元,并支付以4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3.5%计算的逾期罚息及相应的复利(按季结息),及以37013817.4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3.5%计算的逾期罚息及相应的复利(按季结息); 三、被告云南成百力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支付律师费201642.4元;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成百力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若被告云南成百力经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有权对***、***抵押的坐落于,(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抵押的坐落于,(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抵押的坐落于,(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抵押的坐落于,(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抵押的坐落于,(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抵押的坐落于,(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抵押的坐落于,(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抵押的坐落于,(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抵押的坐落于,(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抵押的坐落于,(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以不超过40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979元,保全费5000元,由云南成百力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