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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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庄园食品有限公司 张店广莲塑编厂 淄博庄园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庄园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484.50元及利息626839元(以370484.50元本金为基数,自2002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73.24元,减半收取计6886.62元,由被告淄博庄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庄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