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科龙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建工集团众城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众城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银川科龙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51000元、违约金10000元,以上合计61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计913元,公告费3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830元,以上共计2043元,由被告***、安徽阜阳建工集团众城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