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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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恢537号 刘文玉: 申请执行人刘文玉与被执行人马冀勇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马冀勇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文玉砖款34797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款项自2014年12月2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劳务费96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9月3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95元,鉴定费10000元,依法缴纳执行费2291元。经本院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刘文玉与被执行人马冀勇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