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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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偿还、支付本息等费用85,394.69元(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及自2019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费用(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担64元,被告***、***负担1,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