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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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代偿款164766.56元及利息(利息自代偿每笔借款后第二日始,至还款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三计息)。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对***名下的车辆有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中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7元,减半收取2228.5元,由二被告负担;剩余2228.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