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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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2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融资租赁代垫款人民币1,489,422.36元; 四、驳回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96元,由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324元、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负担97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96元,由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572元、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负担45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