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益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4259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42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1年1月16日起计至全部运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益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元(原告广东益通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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