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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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供水管理中心 江苏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 江苏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平原县星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原县供水管理中心水费854302.3元及违约金(以854302.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江苏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不能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2元,由江苏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江苏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