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信用社 漳州市安泰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时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9840.56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时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7033.35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时起10日内赔偿***鉴定费损失34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4元,减半收取1957元,由***负担204元,***负担17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