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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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3143.62元并支付利息201713.91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之后以本金973143.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仲裁费2095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38元,由原告***负担4647元,被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4391元;公告400元,由被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