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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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 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截止2020年7月22日的信用卡本金119492.59元以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对皖L3××××抵押车辆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