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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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截止2020年5月31日的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1929.67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复利)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6日起按照案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即年利率11.0925%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期内未还利息为基数,自逾期支付利息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1.0925%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以上两项合并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