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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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偃师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洛阳市久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8)豫0381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8)豫0381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39069.15元。(***在获得保险赔偿后返还***4000元); 三、变更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8)豫0381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2221.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5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0元,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