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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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来安县闵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来安县闵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财产损失人民币107353.0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本院开户行:六安工行裕龙支行账户名称: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账号:13×××6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负担1425元,被告***、来安县闵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