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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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寿县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寿县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61.63元、及截止2021年4月14日尚欠借款利息12270.42元,本息合计112232.05元。2021年4月15日之后的借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息随本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寿县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0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