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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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代付的借款本息53892.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791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众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用3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96元,诉讼保全费用19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