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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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南康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康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2017年2月1日之前的利息(含违约金)36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康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逾期偿还的违约金(以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自2017年2月1日计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南康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追偿上述债务发生的律师费用损失4900元。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27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