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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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西华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华县安泰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华县安泰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西华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0000元及利息77019.3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此后利息及罚息以13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1日起利息按月息14.25‰(含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西华县安泰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西华厦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6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华县安泰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华县安泰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