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泓之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方城县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泓之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60371.87元及违约金(以60371.8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方城县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泓之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被告***、***、方城县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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