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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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泓之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方城县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泓之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60371.87元及违约金(以60371.8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方城县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泓之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被告***、***、方城县海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