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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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元氏县佳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被抚养费生活费1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5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33元和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被抚养费生活费155209.8元,以上合计375742.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4.0元减半收取计415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无极县,上诉材料收转窗口收,电话0311-855××××1)。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