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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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景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世鸿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世鸿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偿的赔偿款、案件受理费以及执行费共计15092.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负担182元,由被告海南世鸿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