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南世鸿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南世鸿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澄迈县老城四季康某二期A区6#、10#楼、11#、12#楼和商业C模板安装工程的劳务费471271.30元及利息(以471271.3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8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9元,由被告海南世鸿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黄清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印刷:许斯娜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3日印制

(共印7份)

{文书日期}

书记员黄清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印刷:许斯娜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3日印制

(共印7份)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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