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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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本金3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应扣除已偿还76405.42元)。 二、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抵押物(土地证号为:安平县国用(1996)字第02586-2号;房产证号为: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