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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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平县华鑫工贸有限公司 安平县国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平县华鑫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安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上述利息应扣除已偿还41523.25元)。 二、被告安平县国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61元,由被告安平县华鑫工贸有限公司、安平县国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