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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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 辽宁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租金、市场推广费16258.2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管理费149.0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律师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辽宁浙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负担106元,被告负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