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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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7063.75元(计算至2021年1月5日)并支付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户房产在上述债务范围内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965.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或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