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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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以4.9万元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10元,均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