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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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卓杰新材有限公司 洪江区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洪江区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卓杰新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签订的《混凝土外加剂购销合同》; 二、洪江区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卓杰新材有限公司货款361900元; 三、驳回洪江区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731.57元,减半收取计3365.79元,由洪江区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洪江区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