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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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7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82390元; 上述一、二项共计84390元及本案确定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汇至原告账户(户名***,卡号:62×××7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威海分行营业部)。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计134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负担949,由原告***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