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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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临漳县万物苏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被告临漳县万物苏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编号为936012016069873X1《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截止2021年1月7日的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2795.92元、罚息373888.84元,共计人民币1676684.76元。2021年1月7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日。 二、被告***、被告***对编号为936012016069873X1《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等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936012016069873X1《最高额担保合同》有效,原告对其抵押林木(包括林地使用权,详见编号170124006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编号为936012016069873X1《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等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全部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90元,减半收9945元,由被告***、被告***、被告临漳县万物苏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