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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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9月12日签订的旋挖钻机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42.5万元、退场费2万元,共计44.5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4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11510元,由原告***承担4000元、被告***承担7510元,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向原告***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24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7-11-17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