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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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宿迁市楚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市楚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250元及违约金(以12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宿迁市楚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