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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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安阳县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安阳县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19836.33元; 二、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安阳县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6413.45元,支付被告***4273.0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负担6元,由被告***负担70元(该款已在应退还的款项中予以抵扣,不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