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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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赔偿金102488.33元、误工费5999.05元、护理费1512.6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届满时起为二年。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鉴定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